第一条 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政府金融办,下称“市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单位地址:宜春市市政大楼339室 邮政编码:336000 非法集资举报热线:961555或0795-3199119 电话/传真:0795-3199119 电子邮箱:ycsjrk@163.com 第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处非办、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四)匿名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四)举报奖励的主体:举报案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的,由涉及县(市、区)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内容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按照立案金额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一级:立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二级:立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三级:立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经举报人同意,公安部门可以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在该案件司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二)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3)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奖励3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