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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 15-10-22 字体:【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宜春市政府于本月中旬出台了《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关键词:范围·对象 

  《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个人和特别救助三种。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特别救助对象是指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关键词:原则·程序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含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名胜区)要承担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向救助机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宜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报批表》;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复印件;申请人持有的《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就业创业证》等复印件;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报销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要的材料(按紧急程序给予急难型救助的无需提供核对材料和核对结果);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按照依据当事人申请、主动发现两种情形受理临时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材料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关键词:发放·方式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施急难型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难以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此外,临时救助属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在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获得一次救助。

  关键词:审批·程序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应视情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所需资金可采取预拨或先垫付后报账的办法实施。

  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先发放80%的救助金。

  特别救助程序。特别救助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自救能力和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社会影响、救助预期效果等因素,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关键词:分类·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情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困难类别和程度、救助需求、解困期限等因素,采取分类分档的方法确定。

  对下列情形按紧急程序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急需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视情给予每人1—3倍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情给予1—3倍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需应急救助的,视情给予每人1—3倍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因突发社会影响较大的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办法》明确,救助标准按“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救助金额大于自负费用的,以自负费用支出额(正式发票为依据)为封顶线。

  关键词:监督·处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印发之日(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宜府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记者黄永东)

 
信息来源: 宜春日报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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