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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更新时间: 18-01-11 字体:【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1月10日,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宜春市立法条例》,这是我市首部程序性法规,是一部“管立法的法”,这标志着我市将开启良法善治的新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宜春市立法条例》,还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现先就《条例》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什么是立法条例?

  立法条例是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及相关活动的程序性法规。这里面包含三层意思:首先,立法条例是法规。立法条例是人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制定,具有法规效力;其次,立法条例是程序性法规,是对立法准备、提案、审议、表决、报批与公布等立法程序作出的规定;第三,立法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整的范围是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及相关立法活动。《宜春市立法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宜春市立法条例》?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全国人大于2015年3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2015年1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宜春市在全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获得地方立法权,是宜春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这标志着宜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整地拥有了四大职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要承接好立法权,保障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就很有必要制定立法条例。

  作为“管立法的法”,明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对健全本市立法体制,明确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制定《宜春市立法条例》经历了哪些过程?

  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常委会法工委于2017年1月启动宜春市立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思路和方向,明确了时间进度,并参照《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参考省内外部分设区市立法条例,结合宜春实际,拟定了《宜春市立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机关各专工委、立法咨询专家顾问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并预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的意见,历经10余次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宜春人大新闻网、宜春政务网、宜春新闻网和宜春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布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8月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呈报市委。2018年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宜春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

  ——可以立什么法(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作了说明: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二章对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其中“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人大制定法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

  ——宜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哪些程序?

  宜春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等环节。

  市人大会议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请机关作说明,由各代表团分组审议,由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使得二审制和一审制成为三审制的有利补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重质量和讲效率的结合。

  ——谁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由谁起草?

  提出法规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正式开始。依据规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有: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五人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设区市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类立法,一般是由市政府提案,由市政府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吸收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也可由市人大有关专工委组织起草。

  ——宜春市近期有哪些立法项目?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17-2021)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计划已公布,今年主要有三件:一是继续审议《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二是制定《宜春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三是制定《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今后还将陆续开展《宜春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宜春市城乡规划条例》《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宜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立法活动。(记者 漆思忞)

 
信息来源: 宜春日报 【打印本页】【纠错留言】【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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