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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网信办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更新时间: 17-12-12 字体:【  

  为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市网信办干部队伍力量,切实解决人员紧张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宜春市网信办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选调职位、人数和专业

  宜春市网信办互联网信息研究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岗位科员5名,其中:计算机类2名;中文类、新闻传播类3名。

三、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

  宜春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且进行了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实名制登记的工作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医院事业编制人员)。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聘考试。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如报考的,选调后不再保留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群众认可,身体健康。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士或以上学位,专业分类参照《江西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执行。

  3.具有2年(含试用期)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

  4.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90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以下(1988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5.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调配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5.2014年2月18日后考录乡镇机关的公务员;

  6.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调配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选调职位。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1.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12月18日-24日。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报考人员填写《宜春市网信办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报考并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公章后,直接到市委宣传部1002室报名。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初审: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制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③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选调工作中,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选调资格。

  2.选调职位报考比例。报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经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研究后可降低为3:1;如还达不到,将减少或取消选调计划。报考被取消选调职位的考生,不再进行报考调剂。

  3.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面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选,面试成绩末位同分的考生一并参加笔试。

  4.笔试。笔试考试科目为一门,总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逻辑思维、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综合素质。

  笔试结束后,按照面试、笔试成绩各占50%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末位同分的考生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5.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即取消选调资格,不再递补。

  6.考察。对入围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7.公示。由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按照规定程序,将拟选调人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最后总成绩、性别、工作单位、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调配,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配。

  公示期满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申请办理交流调配手续。公示后如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8.报名地址、联系方式。报名地址:中共宜春市委宣传部干部科(市政大楼1002室)。联系人:吴霖,联系电话:3222727,13507958716。

  

  

  宜春市网信办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宜春市网信办选调报名表.doc
信息来源: 市政府网信办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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