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四尘三烟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85号)规定以及宜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公告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函》(宜区管函[2017]69号)有关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原由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表)。
宜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7日
附表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燃煤锅炉注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