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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16-05-27 10:52:00 字体:【  

  (赣府法办字[2013]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行政执法腐败,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查封场所、扣押设施、财物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

  (五)拟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职能机构之间对案件处理有分歧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办该案件的机构按本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具体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听取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会议意见。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强制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归入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行政决定书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未作出行政决定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范围,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信息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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