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RSS订阅 掌上宜春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 >> 行政复议 >> 文明执法规范
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16-02-18 10:57:00 字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72 

 

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赣办发〔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是具体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不得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联合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

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协作。

第七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依法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二个月之内予以书面回复。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遍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其他由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问题,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移送的检察机关。

第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但该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已被撤销的;

(二)当事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达成和解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请求。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提请同级检察机关复查;也可以通过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认为由检察机关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处理。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可以向同级纪检机关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移送处理。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能力。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确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的联系和沟通,保证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检察机构,支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bet365娱乐场下载 赣ICP备06000141号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