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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更新时间: 12-08-03 09:02:00 字体:【  

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三)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许可申请和受理阶段有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接收凭证

(1)有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有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有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二)许可审查阶段有关文书

1、核查笔录

(1)有核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有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有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陈述、申辩笔录

(1)有起止时间、地点;

(2)有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有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

(4)有陈述、申辩的内容;

(5)有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1)有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

(2)有所需时间记载;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听证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的名称;

(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听证通知书

(1)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有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听证公告

(1)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及听证主持人;

(2)有听证的时间、地点;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

(1)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有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

(4)有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5)有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6)有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听证报告

(1)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记载;

(2)有听证处理意见及建议;

(3)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及注明日期。

10、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及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1、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许可决定阶段有关文书

1、〔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

(1)有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及行政机关受理时间;

(2)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的基本情况;

(4)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5)有承办人、审批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申请的许可事项;

(3)有审查情况记载;

(4)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依据;

(5)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6)有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4、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四)许可送达阶段有关文书

1、送达回证

(1)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2)有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

(3)有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

(4)有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6)有行政机关印章。

2、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五)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0、案卷归档及时。

二、当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有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款、项);

(五)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许可需收取费用的,应使用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

(七)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将决定书存根作为案卷存档。

江西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基本标准

一、 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四类: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二)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 适用法律正确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

四、 程序合法

(一)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报批程序。

(六)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七)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履行了移送程序。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 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情记载;

(4)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5)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6)立案符合规定的时间。

(二) 调查取证阶段

1、检查(勘验)笔录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6)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2、询问笔录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

(5)有承办人员表明身份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6)笔录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内容及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文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抽样取证的,有关文书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4、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完整记录被保存证据人的情况;

(2)登记保存证据事由正当;

(3)登记保存证据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4)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5)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6)有被登记保存证据人签名或盖章(被登记保存证据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7)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8)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鉴定文书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三) 审查决定阶段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途径和期限;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3、听证通知书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4、听证笔录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及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4)有当事人的签名。

5、听证报告

(1)载明案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载明听证结论。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和时间。

6、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载明案由;

(2)载明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列席人情况;

(3)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对案件(听证)基本情况的说明;

(4)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5)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适用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规则情况;

(6)载明结论性意见;

(7)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7、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适用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规则情况;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四) 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回证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编号);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准确;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

2、罚没款(物)票据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6)有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4、结案报告

(1)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2)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结案理由;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五) 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10、案卷归档及时。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有违法事实和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五)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

(六)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印章、日期及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十)当场收缴罚款的应交付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

(十一)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决定书存根作为案卷存档。

(十二)有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记录。

 
信息来源: 市法制办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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